- 索引號:000014349/2022-00364
- 信息生效期:2022-03-08 15:15:00
- 公開責任部門: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審批服務局
- 公布日期:2022-03-10
- 信息時效期:2024-03-08
- 文 號:長經開管發〔2022〕6號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印發《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加快小微園區建設提高畝均效益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部門、單位,入區企業: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加快小微園區建設提高畝均效益的實施辦法》已經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3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加快小微園區建設
提高畝均效益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2022年1月11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加快產業園區市場化建設運營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發改地區〔2020〕495號)、《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關于服務“五好”園區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自資發〔2021〕47號)、《中共長沙市委辦公廳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創建“五好”園區 推動新發展階段園區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長辦發〔2021〕22號)有關要求,加快推動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長沙片區長沙經開區區塊(以下統稱長沙經開區區塊)小微園區建設,促進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和畝均效益提升,實現高質量發展,結合長沙經開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園區,是指主要利用長沙經開區區塊范圍內低效工業用地,不改變土地用途,進行轉型升級二次開發,統一規劃建設或提質改造,建設《湖南省加快產業園區市場化建設運營的若干政策》所規定的工業標準廠房,通過自持或分割轉讓,聚焦長沙經開區五大重點產業及其上下游配套,打造生產、研發、服務一體化發展的產業綜合體。
第三條 小微園區建設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二次開發、盤活資源,產業集聚、原地倍增,試點先行、逐步推廣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開發
第四條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提高“兩區”畝均效益盤活低效產業用地的實施辦法》(長經開管發〔2022〕5號)明確的低效工業用地企業(應當收回土地的除外),以及自主提高土地開發強度、轉型升級發展的其他低效工業用地企業,可以申請自建或與長沙經開區國有平臺公司及其他具備產業園區建設運營能力的企業合作建設小微園區。
第五條 小微園區建設申請條件為:
(一)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小于30畝。
(二)項目建設運營單位在長沙經開區區塊內注冊納稅并依法統計。
(三)項目建設運營單位已取得小微園區土地使用權,具備小微園區建設和運營能力,并承諾達到約定的投入產出和規劃建設指標,擁有產業園區建設運營經驗的單位優先。
(四)小微園區原則上聚焦1個產業及其上下游配套,且符合長沙經開區產業導向和產業規劃,不得引進《小微園區產業引導負面清單》(附件)內的產業。
(五)項目建設運營單位須承諾在簽訂項目引進合同之日起3年內完成全部項目建設并竣工驗收。
第六條 有意向建設運營小微園區且符合申請條件的,由項目建設運營單位向招商合作局提交《小微園區建設策劃方案》,方案包括小微園區建設運營主體、產業定位、資金投入及來源、規劃建設意向、能源與能耗需求、招商運營計劃、預計產出效益以及相關情況,由招商合作局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進行項目預審,并提交主任會議審議同意后簽訂項目引進合同。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小微園區可以利用原有建筑改造或新建。小微園區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根據產業定位和實際需求,合理設計和建設工業生產用房和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其中,工業生產廠房應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50%;生產、生活服務設施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15%,長沙經開區區塊范圍內的項目不得超過30%;其中,研發不納入生產、生活服務設施。
第八條 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九條 小微園區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景觀控制要求,原則上容積率不小于2.0,不超過3.5(含),車位配建數量不低于0.8/100平方米(計容建筑面積),且室內車位比例不低于全部車位數量的70%。上位規劃需要調整的,由土地權屬單位按程序報批,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局組織調整。小微園區利用存量工業用地資源改造和建設,不改變用地性質和用途,仍興辦工業項目的,以及經批準提高容積率和增加地下空間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十條 小微園區建設要求為:
(一)小微園區應根據其產業類型、行業特點進行規劃設計。
(二)工業生產用房用于生產制造的,應按照相關行業設計規范確定層高、荷載、電梯、結構、電力負荷等參數,同時應滿足機器上樓的要求。
(三)工業生產用房用于生產性服務業的,按照相關行業標準進行設計。
(四)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房按照民用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
(五)建筑、消防、環保、節能等方面設計應當符合其主導產業以及相關方面要求。
第十一條 小微園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工業生產廠房類征收政策實行“零收費”。小微園區竣工驗收備案之前,項目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向長沙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存專項維修基金。
第十二條 小微園區3年內不能完成全部項目建設并竣工驗收的,長沙經開區依合同收回土地。
第四章 ?產權分割
第十三條 小微園區不得申請預售。小微園區工業生產用房,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圖紙,在公共部位明確、滿足房屋獨立使用的條件下,并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后,可按棟、自然層、戶室號進行分割轉讓。單層標準廠房最小分割單位不小于1000平方米,多層標準廠房最小分割單位不小于300平方米。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車庫、車位不得分割轉讓。
第十四條 小微園區不得分期報建、分期自持。項目建設運營單位必須自持房屋建筑總面積的35%以上。自持及分割方案由行政審批服務局商有關部門審定后,報長沙縣自然資源局辦理產權分割。
第十五條 小微園區分割轉讓年限為該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由分割轉讓對象按有關規定申請延期。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十六條 小微園區入駐企業條件為:
(一)在長沙經開區區塊內注冊納稅并依法統計的獨立法人。
(二)符合小微園區產業定位和發展規劃。
(三)符合環保、安全生產、消防等方面要求,不在《小微園區產業負面清單》(附件)內。
(四)優先支持“單獨小隱”企業(單項冠軍、獨角獸、“專精特新”小巨人、隱形冠軍)、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規模以上企業、上市企業等入駐。
第十七條 小微園區由招商合作局歸口管理,建立小微園區管控平臺,完善企業入駐、運營管理和退出機制。區縣相關職能部門和鎮街按各自職責范圍依法對小微園區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服務。
第十八條 小微園區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成立專業團隊,設立企業服務中心,對入駐企業嚴格把關,為入駐企業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服務,并對企業準入及退出、環保、安全生產等方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掌握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開展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和報告。
第十九條 小微園區自竣工驗收之日起第3個完整年度開始,每年入庫稅額不得低于50萬元/畝(不包括分割轉讓產生的稅收),達到以上指標的,對超額部分連續5年給予項目建設運營單位區級留成稅收100%的獎勵,未能達到以上指標的,項目建設運營單位必須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內以現金補足差額部分。
第二十條 小微園區建設運營單位符合相關申請條件的,可參照上級及園區創新創業平臺、科技創新、總部經濟、樓宇經濟等政策享受相關獎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容錯免責機制按照《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2022年1月11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共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容錯糾錯激勵擔當作為實施細則〉的通知》(長經開工辦發〔2020〕20號)實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行政審批服務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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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微園區產業引導負面清單